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: 你局《關于麥芽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》(新國稅發〔2008〕199號)收悉。經研究,批復如下: 麥芽不屬于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〉的通知》(財稅字〔1995〕52號)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,應適用17%的增值稅稅率。 國家稅務總局 二○○九年四月七日